浦北县常龙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莫维浩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7223158871794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浦北县大成镇罗城村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12
2023-02-14
(2023)桂0722执恢30号
借款合同纠纷
黄**、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7-28
2022-03-08
(2022)桂0722执481号
借款合同纠纷
黄**、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钦市环罚﹝2026﹞46号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1日至2026年3月18日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注册成立,主营6000万块多孔页岩砖项目,被列入2025年度钦州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依法安装、使用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025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在运行。经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对该公司脱硫塔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的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编号:环科测字(气)〔2025〕第F-545号),2025年10月21日该公司脱硫塔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的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颗粒物、含湿量准确度比对均不合格。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未按要求开展定期校验或实际水样比对实验,或者执法监测结果中,比对监测认为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的规定,认定该公司存在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捌拾捌元整(¥31388.00元)。
31388.00元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04-02
2
钦市环罚﹝2026﹞45号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1日至2026年3月17日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注册成立,主营年产6000万块多孔页岩砖项目,厂内建有两烘烧隧道窑,配套有脱硫除尘设备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2025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经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对该公司脱硫塔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处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编号:环科测字(气)〔2025〕第F-545号)显示此处生产废气的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为101mg/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³)236.67%,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100000.00元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04-02
3
浦综执(林)罚决字﹝2025﹞第92号
浦北县常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位于浦北县大成镇罗城村委杉地坪羊屎埇的林地钩机钩挖取土,裸露地表。经专业技术人员勘查得出,浦北县常龙建材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商品林地用途面积为1754平方米(0.1754公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浦北县常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位于浦北县大成镇罗城村委杉地坪羊屎埇的林地钩机钩挖取土,裸露地表。经专业技术人员勘查得出,浦北县常龙建材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商品林地用途面积为1754平方米(0.1754公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浦北县常龙建材有限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浦北县常龙建材有限公司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总计人民币贰万肆仟捌佰贰拾叁元陆角陆分(¥24823.66)。
24823.66元
浦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