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宏宇摩托车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82MA6G01E122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街道茅台路交警队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2-26
2016-12-21
(2016)黔0382执20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仁怀市宏宇摩托车经营部与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2024]21号
当事人于2023年8月9日在重庆建江商贸有限公司进购了50条丁霸牌摩托车轮胎(规格型号:3.00-10),于2023年9月1日退货给重庆建江商贸有限公司27条,期间销售了23条。采购单价是26元/条,退货单价是26元/条,销售单价是45元/台。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司局函(市监质监(司)函【2023】70号)文件,以上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均属于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目录。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已收到以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该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轮胎货值金额为1035元(23×45)元,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轮胎违法所得为437(23×1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检验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2.对赵红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该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②于2023年8月9日在重庆建江商贸有限公司进购了50条丁霸牌摩托车轮胎(规格型号:3.00-10),于2023年9月1日退货给重庆建江商贸有限公司27条,期间销售了23条。采购单价是26元/条,退货单价是26元/条,销售单价是45元/台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仁怀市宏宇摩托车经营部的主体资格。
4.赵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资格。
5贵州正诚黔橡胶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GX2023-GZZY018),证明:该经营部销售的产品不合格的事实。
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处1035元以上3105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437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0.103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35.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