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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百粮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全明注册资本:128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702565153N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榆树市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刘家工业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13
2017-11-30
(2017)吉0191执536号之一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长春市百粮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春城美酒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7-10-23
2017-06-15
(2017)吉01执监92号
长春市百粮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春城美酒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7-07-03
2017-06-15
(2017)吉01执监92号
长春市百粮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春城美酒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5﹞714号
长春市百粮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榆树市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刘家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白酒生产(加工)。该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生产的春城口杯酒20箱,2025年8月6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春城口杯酒的酒精度不符合明示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提出了复检申请,2025年8月26日,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明示标准要求,共生产春城口杯酒20箱,售价30元/箱,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为600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2
榆市监行处字﹝2024﹞132号
长春市百粮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榆树市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刘家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白酒生产(加工)。该公司于2022年6月2日生产的吉豫坊高粱原浆酒,标签配料表标注为:水、高粱酒、食用酒精、食用香料,执行标准为GB/T20821。高粱原浆酒配料表中应不包含食用酒精、食用香料,该白酒标签上用粗体字标注有高粱原浆酒字样,配料表中含有食用酒精、食用香料,构成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立案后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全明进行询问调查,该公司于2022年6月2日生产高粱原浆酒30箱,售价50元/箱,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为1500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