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助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群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C1N3E10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伦时代广场102号026幢15-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135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为一家对外从事房屋租赁的企业,其部分房屋对外出租,按月收取房租,并为上述出租房屋设立了独立电表,单独收取电费。自其开业经营起,当事人以1.18元/度的价格向租户收取电费,并向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电费。截止被查获时,根据计算,当事人向租户合计多收取电费161823.685元。此外当事人已退还多收款项并调整房屋租赁合同内容。<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除合理损耗外,在电费上加收费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力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转供电主体违规加收电费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浙江省电力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64729.5元。以上合计罚没款64729.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除合理损耗外,在电费上加收费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力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转供电主体违规加收电费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浙江省电力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64729.5元。以上合计罚没款64729.5元。
64729.5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