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中润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莫学林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900MA5NW2KA6C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玉林市仁东镇仁东火车站旁食品厂区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区市监处罚﹝2025﹞253号
根据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下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玉区行政复【2024】174号)的决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0日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老姜红糖250g“产品存货及其包装。执法人员现场将举报线索中的“老姜红糖250g“产品照片给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厂长高云鹏辨认,高云鹏确认举报线索照片中的“老姜红糖250g“产品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同时确认在该款产品的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中:“能量1278Kj/100g、蛋白质2.2克/100g、脂肪0g/100g,碳水化合物73g/100g、钠8mg/100g。”,营养素参考值:“能量19%、蛋白质1%、脂肪0%,碳水化合物32%、钠1%。”的数值是由当事人标注的。当事人涉嫌虚假标注营养素参考值的数值。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另,在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期间发现发现当事人在其一款净含量为320g的“小粒黄冰糖”产品的标签样板,当事人在该标签样板上标注商品条码6976270300000。经初步核查,商品条码6976270300000不是当事人所有。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条形码。 鉴于上述的两个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同一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7日,经领导批准,我局将上述两个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并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生产“老姜红糖250g“产品时,因其负责标签的员工为图省事,即没有经过相关公式计算,也没有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就直接套用其他相似产品的营养素参考值对其该款产品的营养素参考值进行了“能量19%、蛋白质1%、脂肪0%,碳水化合物32%、钠1%。”的标注。导致该款产品的营养素参考值错误,从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当事人一共销售了上述“老姜红糖250g”产品80袋(250g/袋)。成本是3.8元/500g,销售价格是4.2元/500g,获得利润16元。案值以销售价格计168元.。当事人一共印制了上述标注错误营养素参考值的产品包装袋500个,使用了80个,剩余420个标注错误营养素参考值的包装袋已被当事人自行销毁。当事人对上述已销售出去的80袋“老姜红糖250g”产品进行召回,召回数量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并作以下从轻的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16元。
5000.00元
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3
2
玉区市监处罚﹝2024﹞493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乙田”纯黑糖产品是溧阳市天目湖一良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的,该产品的包装问题由当事人负责。该产品的执行标准:Q/ZRSP0001S-2019在2023年5月23日已经失效。执行标准:Q/ZRSP0001S-2019由Q/ZRSP0001S-2021替代。当事人在后续调查过程中能提供Q/ZRSP0001S-2021的备案信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450393S-2021,代替Q/ZRSP0001S-2019,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2021年5月20日发布,2021年6月20日实施。执行标准:Q/ZRSP0001S-2021在2023年5月23日处于有效期。当事人向郑州砚辰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乙田”纯黑糖产品的外包装,并由郑州砚辰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该包装袋进行印刷,由于郑州砚辰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印刷员工的失误,误将Q/ZRSP0001S-2021印刷成Q/ZRSP0001S-2019。郑州砚辰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印刷错误的包装袋交付给当事人后,当事人的负责包装的员工未仔细检查包装上的信息便直接使用,导致包装袋有印刷错误的“乙田”纯黑糖产品流向市场。 另查明,郑州砚辰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溧阳市天目湖一良田食品有限公司印刷了1000个印刷有失效执行标准的包装袋,溧阳市天目湖一良田食品有限公司将上述包装袋全部交给当事人使用。当事人使用了上述800个印刷有失效执行标准的包装袋包装了800袋规格为90g/包的“乙田”纯黑糖产品并全部销售给了溧阳市天目湖一良田食品有限公司。上述产品的成本为2.54元/90g/包,销售价格是3.27元/90g/包。案值已销售价格计2616元,违法所得为584元。剩余200个印刷有失效执行标准的包装袋已被当事人自行销毁。当事人对上述800袋规格为90g/包的“乙田”纯黑糖产品进行召回,召回数量为0。
当事人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包装袋上标注已失效的执行标准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预包装标签通则》(GB7718)“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减轻的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84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84元。
1000.00元
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1
3
玉区市监处罚〔2023〕102号
1.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有人参配料的食品,包装标签未标示适宜人群的提示,该行为不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文件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的要求;2.被委托生产产品包装未标识委托方的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示通则》4.1.6.1.3 条的规定;3.包装标示特别强调“人参”配料,但未在标签标示“人参”成分含量,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示通则》4.1.4.1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0.007万元|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