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镇赉镇老乔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爱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84M24A8N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城市镇赉县镇赉镇新兴街东1区7段37号人和居2#南侧1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5〕130号
通过询问得知,所销售的超期食品“盼盼小馒头薯片奶酪味”在保质期内销售4袋,保质期9个月,进价4.00元,标价5.00元,货值5.00元,无违法所得。毛爱华作为镇赉县镇赉镇老乔食品超市经营者经营者,承认了自己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025年5月7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团结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镇赉县镇赉镇老乔食品超市(经营者:毛爱华)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并对毛爱华进行了现场询问及调查。经调查发现其所销售的:“盼盼小馒头薯片奶酪味”生产日期为2024年06月05日,保质期9个月,购进5袋,在保质期内销售4袋,1袋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承认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裁量标准”第305项“较轻”的裁量规定,经法定程序,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建议责令毛爱华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盼盼小馒头薯片奶酪味”1袋;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现申请对该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告知。
妥否,请批示。
2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3
2
镇市监减罚[2024]63号
2024年5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镇赉县镇赉镇老乔食品超市经营者毛爱华进行了询问,通过询问得知,毛爱华作为食品经营者,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对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仍未整改。同时毛爱华承认了自己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2024年5月14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团结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镇赉县镇赉镇老乔食品超市(经营者:毛爱华),在采购食品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其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2024年5月20日,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团结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镇赉县镇赉镇老乔食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毛爱华对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仍未进行整改。其行为涉嫌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其进行处罚。
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裁量标准”第306项“一般”的裁量规定,经法定程序,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建议责令毛爱华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妥否,请批示。
2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