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福平液化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福平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00MAC4N8YY4D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福山村宏伟镇政府南侧一公里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3﹞8017号
2023年12月6日,依据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福山村宏伟镇政府南侧一公里的七台河市福平液化气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宁波龙胜阀门附件厂的“金山”牌(型号:JYT-0.6A)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上盖为旋钮式可调节出口压力,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国家强制标准。执法人员当场将库存的9个调压器进行扣押并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7日通过推销员在哈尔滨市购进“金山”牌(型号:JYT-0.6A)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80个,进价是9元/个,销售价是12元/个。截止到2023年12月6日,该批次调压器已销售71个,剩余9个,货值金额960元,违法所得213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调压器时未查验产品的出厂合格检验报告,并且与供货人已经无法取得联系,只留存一张发货单据的照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调压器9个; 2、没收违法所得213元;3、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920元。 罚没总计:2133元。
192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