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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杨嘉桥镇好优多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端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321MA4TBTB695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湘潭县杨嘉桥镇王家山居委会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10
(2023)湘0602民初2263号
等合同纠纷
湖南富宜长茂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湘潭县杨嘉桥镇好优多超市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2
2023-04-21
(2023)湘0602民初2263号
等合同纠纷
湖南富宜长茂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湘潭县杨嘉桥镇好优多超市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潭县市监处罚〔2025〕181号
经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日就投诉举报内容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未发现投诉所称的两款产品(1.6979835003651五元拼图;品名:积木玩具;执行标准:GB 6675.1-2014 GB 6675.2-2014 GB 6675.3-2014 GB 6675.4-2014;生产厂:汕头市启拼乐积木;地址:汕头市澄海区莱美工业区。2.6970088070117 萌蛋联盟积木011;产品名称:积木;型号:011;生产厂:汕头市澄海区上华玩具厂;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上华镇工业区;执行标准:GB 6675.1-2014 GB 6675.2-2014 GB 6675.3-2014 GB 6675.4-2014),也未查获其他涉案产品实物,但经对当事人询问及核查其进货单据、销售记录,并结合投诉人提供的付款凭证、商品照片等证据,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属实。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产品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36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中的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第十四大类“儿童用品”中的玩具,代码为“2202”,是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方可进行销售的产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潭县市监限提﹝2025﹞15-19号),要求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后五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购进票据、销售凭证、相关纳税证明及供货商相关资质材料;该产品的3C认证证书及其认为应当向本局提交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局提供了上述涉案产品的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销售记录,未按本局要求提供该产品的3C认证证书。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6日从湘潭汇达商贸有限公司以3.8元每盒的价格购进了“五元拼图”2盒,以4元每盒的价格购进了“萌蛋联盟积木011”2盒,共计花费15.6元,尔后两款产品皆以5元每盒的价格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货值金额20元。截止至2025年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核查止,上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未纳税,获违法所得4.4元。 当事人于2025年9月3日对其销售的上述涉案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并于2025年9月8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截至本局调查终结时,尚未收到任何因购买或使用上述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儿童玩具而形成危害的报告以及相关材料。 因涉案产品的供货商湘潭汇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本局依法将供货商的违法线索移送至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向其邮寄送达了《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潭县市监案移〔2025〕15-6号)。
1.没收违法所得4.4元; 2.处罚款12元。
12.00元
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2
潭县市监处罚〔2025〕59号
现查明:2025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3名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1台“上海大华志美电子有限公司”制造的TM-15F型条码打印计价秤,计量器具未检定;2.检查时随机抽取了当事人以散装称重形式销售的罐装“大话梅”2罐,1罐包装上标注:条形码:3001005008104包装日期:2025/01/04 保质期:2025/07/03净重(KG)0.185 单价(元/KG)43.60总价 :8.10元,内容物大话梅156.3g,短缺28.7g;2罐包装上标注条形码:30010050088906包装日期:2025/01/04 保质期:2025/07/03净重(KG)0.205 单价(元/KG)43.60总价 :8.90元,内容物大话梅165.8g,短缺39.2g。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出具: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25-SWJ0003、025-SWJ0004),检验结论为:计量器具配备和商品量均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1日从长沙四联塑料包装厂以280元的价格购进了1件(469个/件),品名为8585的塑料罐,2024年11月11日从长沙向荣食品商行以70元/包的价格购进10包(2.5kg/包)“富达甘甜话梅”,然后以散装称重的形式对“富达甘甜话梅”进行分罐称重进行销售,销售商品在称重时未去皮。至今已销售16罐,共计3.20kg,货值金额139.3元,因塑料罐重量不一致,致使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2023年购买1台“上海大华志美电子有限公司”制造的TM-15F型条码打印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上述计量器具未经强制检定。 2025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潭县市监限提〔2025〕15-1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要求当事人3日内提供上经营场所计量器具的检定合格证明等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能提供。当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潭县市监责改〔2025〕15-3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1.销售的零售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规定的负偏差;2.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按规定检定。
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6
3
潭县市监处罚【2023】215号
经查,2023年8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检查未发现举报所称的:1.包装日期2022年12月31日,保质期至2023年6月11日的花椒;2.包装日期2023年1月17日,保质期至2023年7月16日的蝴蝶面;3.包装日期2022年11月5日,保质期至 2023年7月3日的孜然粒。但经当事人对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及实物进行确认,该举报属实。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花椒、蝴蝶面、孜然粒均从长沙市雨花区双粮干货商行购入。花椒于2022年11月4日以70元/公斤的价格购入1.5公斤,销售价格 196 元/公斤,超过保质期后共销售了 15.7元; 蝴蝶面于 2022年 11月以 13.9元/公斤的价格购入2.5公斤,销售价格 19.6元/公斤,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5.4元;孜然粒于2022年11月4日以34元/公斤的价格购入0.5公斤,销售价格 59.6元/公斤,超过保质期后共销售了 8.1元。至执法人员2023年8月10日检查时为止,上述食品已销售完毕。上述食品共计货值金额29.2元,当事人未纳税,获违法所得15.14元。 当事人于2023年8月21日对其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 15.14元;处罚款 5000 元。
5000.00元
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