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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东乡区思乡泉饮用山泉水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鄢腾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93225578219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虎圩乡张家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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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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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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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东市监处罚〔2025〕77号
当事人已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6102910340, 产品类别:饮料;类别名称:包装饮用水,具备生产包装饮用水的资质。当事人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品种明细是饮用天然水。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水源为井水和自来水,2025年7月3日本局委托抚州市东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当事人生产饮用天然水的水源(井水和自来水)进行抽样检验,本局于2025年7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自来水经检验合格,但井水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574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卫生要求。本局于同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最近一次对井水进行检验是2023年10月12日,检验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当事人从2023年10月12日生产的饮用天然水是使用自来水为水源进行生产,只有在停水的时候使用了井水为水源进行生产,经查从2023年10月12日至案发共计用井水生产饮用天然水5个批次,生产数量和批号如下:1、2023年10月17日生产了220桶,2、2024年4月28日生产了200桶,3、2024年11月13日生产了210桶,4、2024年12月28日生产了200桶,5、2025年4月22日生产了212桶,共计1042桶,每桶均为18升。 经查,涉案饮用天然水成本价格为4元/桶、共生产了1042桶,出厂价格5元/桶,违法所得计算公式如下:(出厂单价-成本单价)×生产数量 =(5元/桶-4元/桶)×1042桶=1042元。 根据《市监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 (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货值金额计算公式如下:生产数量×出厂单价=1042桶×5元/桶=5210元。 依据《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要求》饮用天然水是以水井、山泉、水库、湖泊或高山冰川等,且未经公共供水系统的自然来源的水为水源,制成的包装饮用水,但当事人擅自改变生产工艺,使用公共供水系统的自然来源的水(自来水)为水源进行生产,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内容详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抚东市监当罚{2025}62号)。当事人已经向发证部门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了变更,2025年7月30日颁发了新证,品种明细变更为饮用纯净水。
1、没收违法所得1042元;2、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1042元,一并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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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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