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阳网咖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强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3MA0QDG005F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香颂园9#1层04、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庄市监处罚〔2025〕531号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62台计算机的主机是自己购买的零部件自行组装的,没有经过主机整体认证。主机箱中的各配件是当事人于2023年从大连沙河口区金宇易联电子商行购买的,除电源(AC输入电压220V,电流5A,频率50HZ)有CCC认证外,其他CUP、主板、显卡等配件均无CCC认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附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表述于界定表(2023年修订)》的规定,案涉计算机属于需要强制性认证的微型计算机。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组装的微型计算机不符合《关于现场组装电脑认证执法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96号)中规定的“整机可以不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适用情形。当事人购买主机箱的配件花费17.679万元。当事人收取上网费用采用预充值方式,顾客凭身份证上网,当事人给顾客开通虚拟会员卡号,顾客在卡内充值后上网,会员卡内的金额为虚拟网费。当事人不定期进行促销活动,活动力度不等,有时会在顾客充值时赠送上网费,有时也会在美团等平台投放金额不等的团购券,当事人系统中保留的是虚拟网费,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