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区溢洋综合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秦志永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30182MA0A5LCK0D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梅花镇高玉村中华东路2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藁市监处罚〔2023〕191号
2023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河北冠卓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检人员一起对藁城区溢洋综合商店销售的“生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 4 月4日,我局接到河北冠卓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GZA20230577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7
2
冀市监石处〔2023〕13018223000207号
2023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河北冠卓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检人员一起对藁城区溢洋综合商店销售的“生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 4 月4日,我局接到河北冠卓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GZA20230577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0.0020万元,罚款0.3000万元
3000.00元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