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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海华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星光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庆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J4UDA6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星空天地广场2号-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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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4﹞36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1月10日从宁波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购进29份(每份150g)香葱,进货价是1.22元/份。2024年1月10日,本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葱进行监督抽检,以2.49元/份的价格购买样品20份。根据2024年1月31日由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spanclass="cbz">《检验报告》</span>(No:<spanclass="cbz">3524000</span>00246)显示:经抽样检验,上述香葱毒死蜱含量不符合GB2763-2021<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span>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香葱时向供货商查验了营业执照、送货单和检测报告各1份,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至案发当事人上述批次的香葱已全部销售,售价2.49元/份,销售总额2.49元/份*29份=72.21元,除抽检的20份香葱外已全部完成退款,计违法所得20份*1.27元/份=25.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香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spanstyle="white-space:pre-line;">对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5.4元。</span><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香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spanstyle="white-space:pre-line;">对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5.4元。</span>
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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