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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向阳区鸿运玉米收割机配件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红全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03MA197CMG90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向阳区站前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向市监处罚[2024]9号
经查:2024年3月10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配件的一外地人处购进带有“”、“JOHN DEERE”商标标识的36个约翰迪尔空气滤芯(型号:K2442),并在其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站前路708号的“佳木斯市向阳区鸿运玉米收割机配件商店”对外销售。经“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别,上述商品系侵犯迪尔公司“”、“JOHN DEER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进货价格为:带有“”、“JOHN DEERE”商标标识的约翰迪尔空气滤芯(型号:K2442)29.00元/个;销售价格为:带有“”、“JOHN DEERE”商标标识的约翰迪尔空气滤芯(型号:K2442)35.00元/个。截止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出去带有“”、“JOHN DEERE”商标标识的约翰迪尔空气滤芯(型号:K2442)5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违法经营额共计126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4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计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 2024年4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计一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2024年3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计二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迪尔公司“”、“JOHN DEERE”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现场情况。 4.2024年4月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计七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销侵犯迪尔公司“”、“JOHN DEER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购进时间、进货来源、进销货价格、销售情况和违法经营额的违法事实。 5.2024年3月28日,“”、“JOHN DEERE”商标的权利人迪尔公司的授权委托人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投诉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等打假复印材料一份计三十三页。证明迪尔公司拥有“”、“JOHN DEERE”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授权委托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做为知识产权维权代理人的情况。 6.2024年3月29日,“”、“JOHN DEERE”商标的权利人迪尔公司的授权委托人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一份计一页。证明当事人所经销的带有“”、“JOHN DEERE”商标标识的商品系侵犯迪尔公司“”、“JOHN DEER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7.2024年3月29日,“”、“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