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鸿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水耀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MA2GLGG13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杭州国际办公中心嘉润铭座1幢1单元601室(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4
(2025)浙0109民初1098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蔚**
龙*,杭州鸿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路政罚﹝2026﹞30108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08日11时31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萧山区杭金线与所前北路交叉口检查时发现杭州鸿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鸿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污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6-03-13
2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80号
当事人杭州鸿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0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金西路(2024)110号地块实施了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确定以外其他合法的中转场地、利用处置场所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28
3
杭钱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87号
案件名称:杭州鸿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被处罚单位名称:杭州鸿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杨某某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鸿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在杭州市钱塘区观十五线与绍兴交界******东南门河对面倾倒工程渣土(废土),该处为非建筑垃圾指定消纳场所,且当事人在此倾倒建筑垃圾(渣土)未经许可。当事人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伍佰元整(¥38500.00)
38500.00元
杭州市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24
4
绍柯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42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7月18日22时,当事人杭州鸿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重型自卸货车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临杭大道人利工业园附近空车行驶过程中车尾挡板未冲洗干净,带泥运行,带泥面积占总面积1/4以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3,第一项,第一档,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7-28
5
杭路政罚﹝2025﹞30440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7月18日14时20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17线36K+700检查时发现杭州鸿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鸿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零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零伍元整。
10905.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5-07-21
6
杭路政罚﹝2025﹞3038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6月25日13时57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17线31K+500检查时发现杭州鸿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鸿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柒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柒拾伍元整。
6675.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26
7
绍柯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4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2月17日23时30分,当事人杭州鸿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浙A.1Z370)重型自卸货车,在柯岩街道杨绍线与香林大道交叉口行驶,车辆后挡板带泥运行,带泥的范围占总面积1/4以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运输车辆带泥运行的行为。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3,处罚款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3-13
8
杭萧党湾罚决字﹝2024﹞第000066号
2024年07月11日,党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接党湾镇综合信息指挥室线索发现,当事人杭州鸿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属浙A*Y***、浙A*Z***、浙A*Y***、浙A*Y***、浙AA*Y***重型自卸货车于2024年07月03日22时许从萧山区所前卫生院旁的一个项目工地各装载一车渣土,在萧山区党湾镇红十五线传化物流园西侧路段经群众举报后被发现,车上装载的渣土倾倒于钱塘区临江街道传化物流园西侧地块,当事人涉案车辆均未《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与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25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人民政府
2024-10-11
9
绍柯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632号
当事人杭州鸿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车辆于2024年9月10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远瞻路与杨江大道交叉口运输途中车后不洁,该行为违反《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3第一档,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9-14
10
绍柯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9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12日11时00分,当事人杭州鸿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重型自卸货车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钱杨线加油站附近运输黄沙过程中运输车辆覆盖不严,未覆盖面积1/4以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3,第一类,第一档,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