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二民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玉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1AYXQ33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拜泉县大众乡大众村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4〕10017号
拜泉县二民酒店于2018年2月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4年2月8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10月18日,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拜泉县二民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未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执法人员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拜市监责改[2024]L027号)。2024年10月24日,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店进行检查,该店经营者仍然未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5.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4-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