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城南杨哥小吃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谌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23MA4RAR9G52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辰溪商贸城公7、公8号门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8
(2025)湘0923民初295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安化县城南杨哥小吃馆
张**
安化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09
(2025)湘0923民初295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安化县城南杨哥小吃馆
张**
裁判文书
安化县人民法院
2
2025-02-25
(2025)湘0923民初295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安化县城南杨哥小吃馆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罚〔2024〕7号
2023年3月13日,本局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茶杯(自行消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3月31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NO: FJ2300958《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显示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茶杯使用前未清洗干净。2023年4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责令当事人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2023年9月25日,本局继续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茶杯(餐馆自行消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0月23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NO:FJ2306581《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显示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茶杯使用前未清洗干净。2023年10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自行消毒的餐具主要有餐盘、汤匙、茶杯等,其中茶杯的清洗消毒流程为先用开水消毒,然后用抹布擦拭,最后放进消毒柜消毒60分钟,每天消毒3次。但经本局抽检,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且经本局责令整改后经抽检依然不合格,存在拒不改正情形。
本局认为,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但少于 3.5 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2
2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3月13日,本局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茶杯(自行消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3月31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NO: FJ2300958《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显示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茶杯使用前未清洗干净。2023年4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责令当事人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2023年9月25日,本局继续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茶杯(餐馆自行消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0月23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NO:FJ2306581《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显示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茶杯使用前未清洗干净。2023年10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自行消毒的餐具主要有餐盘、汤匙、茶杯等,其中茶杯的清洗消毒流程为先用开水消毒,然后用抹布擦拭,最后放进消毒柜消毒60分钟,每天消毒3次。但经本局抽检,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且经本局责令整改后经抽检依然不合格,存在拒不改正情形。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