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湘鄂农贸城易鲜冷链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腾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D21PA0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建宁大道湘鄂农贸城一栋1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12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6日在沙市区新乡十号路95号冷链物流中心11-2号库位的沙市区荆凤一食品商行购进采购入库单显示名称为“鸿锦翔热狗(烤肠70克)”的产品,该产品外包实际标注名称“台湾风味烤肠”,购进两个批次共计13件。购进单价123元/件,共11件,金额1353元,其中,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的产品2件,购进单价为135元/件,购进金额270元,上述产品合计购进金额1623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时,已按规定查验供货方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并在检查过程中主动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
?2026年5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通过调取电脑入库及销售记录查明:上述“鸿锦翔热狗(烤肠70克)”入库记录2024年12月16日,销售周期为2024年12月24日至2026年2月9日;当事人销售记录显示,销售对象主要为周边的小商贩和个体经营者,销售数量较为分散,每次销售数量多为1 - 2件。其中,2026年2月9日的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向茅草街老李销售该产品1件(含1袋),每件6袋,销售单价为150元/件、25元/袋,合计销售金额175元。经进一步核实,2026年2月9日销售“台湾风味烤肠”其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为:产品标准号:SB/T10379,生产许可证号:SC10442068300046,贮存方式:-18度以下,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枣阳市鸿锦祥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枣阳市吴店镇工业园园区三路,该批次产品在销售当日已超过保质期88天。
当事人经营场所已无库存,销售完毕。本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对购货者茅草街老李电话联系,询问销售的“鸿锦翔热狗(烤肠70克)”是否食用完毕,并告知购货者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得知购货者已经食用销售1件,剩余1袋,当事人立即向茅草街老李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开具了退货单,当事人召回后在本局执法人员见证下采取倒入垃圾桶的方式进行销毁拍摄了图片2张。
经本局与茅草街老李联系,已未在石首市,2026年3月份已出门务工了,在当事人与茅草街老李告知购进的“台湾风味烤肠”超过保质期的事实后,委托朋友将剩余1袋的“台湾风味烤肠”送回当事人店内进行退货退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30000元;合计罚没款30150元。
3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2
石首市监处罚〔2025〕7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5日从荆州市帅郭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生产厂家为:广州凌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520,保质期为9个月的“圣塔伊”沙拉酱 2袋,进价为10元/袋,计金额20元。3月6日当事人将2袋超过保质期的“圣塔伊”沙拉酱以1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石首市中山路一颗柠檬奶茶店,计金额20元。2025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甘永斌,成协兵对当事人位于石首市建宁大道湘鄂农贸城一栋109的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 “圣塔伊”沙拉酱。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商品的供货方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未建立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并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 20 元.
2.罚款人民币 30000 元.
3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