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安安孕婴用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康明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B3NQM9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建设街7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4〕173号
经本局查明:2024年3月21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湖北特检院)对当事人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城南一组65号的经营场所内使用的1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该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鄂N01792(21)、设备代码为31104290052019050839)进行了定期检验。2024年3月31日,湖北特检院出具《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电梯未进行制动试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上述电梯,且该电梯仍未经检验合格。
2024年4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经当事人申请,湖北特检院对上述电梯进行了复检,并于2024年4月15日出具《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电梯复检合格。...[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