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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左旗林东镇慧香园面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智慧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2MA0PJLAP93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巴林左旗东白新村C区1号楼1号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左市监处罚〔2025〕64号
2025年04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林左旗林东镇慧香园面食店进行检查,该店正在营业,现场提供《营业执照》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在对该店生产加工间检查时,在该店食品添加剂摆放区发现甜蜜素1袋,已开袋使用,生产日期为2024年07月23日,保质期:三年,净含量:1kg,剩余0.38kg。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甜蜜素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发酵面制品(发糕)。经对经营者李丽慧进行询问,确认当事人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因为时间过长清理了记录,所以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违规行为。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
5000.00元
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0
2
赤左市监处罚〔2023〕86号
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和食品生产加工记录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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