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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康健视光眼科诊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康伟雄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2MA8U86HQX5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与庆城路交汇处中盛大厦28层02号办公房-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3
(2026)闽0102民初726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倪**
福州康健视光眼科诊所有限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鼓市监处罚﹝2024﹞67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及《诊所备案凭证》于2021年开始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与庆城路交汇处中盛大厦28层02号办公房-2开展眼科诊疗服务。2024年5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共计251支,其中产品批号为0042343及产品批号为0042352的“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系当事人于2024年5月6日从“福州市鼓楼区和春药店”购进,共计购进了232支﹝其中产品批号为0042343共32支以及产品批号为0042352共200支﹞,购进金额为1508元,有“福州市鼓楼区和春药店”向当事人开具的电子发票﹝发票号:24352000000045371209,开票日期:2024年5月6日﹞予以证实;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产品批号为0042343的“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已使用11支,产品批号为0042352的“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已使用10支,剩余的211支均被我局依法予以扣押。产品批号为0042344的“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系当事人从网店“修芝大药房旗舰店”购进,共计购进40支,购进金额为248元,有当事人提供的交易记录、处方信息及订单信息予以证实;其中该批次的10支“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当事人述称自用,剩余30支已被我局依法扣押。被我局依法扣押的产品批号为0042403的10支“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执法人员现场未查到相应的购进记录,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的购进凭证。经调查,当事人还于2024年4月23日从网店“上元堂大药房旗舰店”购进了批号为0042350的“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20支,购进金额为120元,以及2024年4月30日从网店“天猫﹝瑞人堂﹞”购进批号为0042401的“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20支,购进金额为110元,均有当事人提供的交易记录、处方信息及订单信息予以证实。当事人从2023年至案发时还从“福州市宏利药店有限公司”购进1200支“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购进金额共计6840元,均有当事人提供的电子发票﹝发票号码:23352000000032167052、23352000000043078911、2435200000001439840、24352000000010359787、24352000000019943149﹞予以证实。当事人于2022年至2023年还从“福州市鼓楼区和春药店”购进“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共计2636支,购进金额共计17134元,均有电子发票﹝发票号码:01807372、35273540、35273595、35273646、35273717、35273727、35273728﹞予以证实。当事人的主营业务是儿童眼科诊疗服务,其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处方药“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用于3-18岁屈光不正的儿童及青少年患者进行散瞳验光检查及维持治疗并以8元/支的价格收取费用。当事人于2022年至案发时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处方药“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共计4158支,其中产品批号为0042344的10支“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当事人述称自用,有251支“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被我局依法扣押,剩余的3897支“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均已被当事人用于诊所诊疗活动,货值金额共计﹝4158-10﹞支x8元/支=33184元,销售金额为3897支x8元/支=31176元,违法所得即为31176元。另,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针对涉案药品的合法供货渠道问题已向具有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协议并提交相关的销售协议复印件及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保证协议书等首营材料。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251支;2、没收违法所得31176元;3、罚款人民币35000元整。
35000.00元
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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