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自录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000750834581N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八一小区13号楼3层2号营业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04
(2022)宁0106民初17284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营业部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
2023-02-15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3
2023-01-10
(2022)宁0106民初17284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4
2021-05-14
(2021)陕0117民初184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x**
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5
2020-08-13
(2020)年0121民初2164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马**,丁**,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永宁县人民法院
6
2020-05-19
(2020)宁0105民初1120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7
2019-01-17
(2018)宁0302民初64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银珠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8
2019-01-17
(2018)宁0302民初64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银珠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震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9
2019-01-17
(2018)宁0302民初64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银珠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7
2020-05-27
(2020)宁0105民初1120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与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12
2020-10-24
(2020)宁0121民初2164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与马**、丁**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351.8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3-27
2020-03-11
(2020)宁0402民初30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7-17
2019-07-10
(2019)宁0104执3130号之一
借用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庄*借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7-17
2019-07-10
(2019)宁0104执3130号
借用合同纠纷
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庄*借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04-09
2018-02-01
(2018)宁0104民初13600号
借用合同纠纷
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庄*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4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12-29
2018-11-28
(2018)宁0104民初1279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庄*与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1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09-21
2018-09-14
(2018)宁0104民初104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4-28
2018-04-13
(2018)宁0121民初93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庄*与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岑人社监罚字﹝2025﹞2号
经调查,绵阳万石卓鼎科技有限公司在承建桂东南环网梧州一岑溪段天然气管道工程,拖欠肖勇、黄波等 62 人的工资 867055. 5 元,在责令整改后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谢军才等 8 人的工资共 70120 元,目前还欠肖勇、黄波等 59 人工资 796935. 5 元未支付。 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没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总包责任,经责令整改后,仍未完全依法清偿(支付)工资,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 3000 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000.00元
梧州市岑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