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黑石毛朋保饲料销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朋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C292U06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威宁县黑石头镇黑石村街上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4]14号
2023年1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堆放有包装标注的碘含量不符合贵州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加碘食盐,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威市监责改【2023】1215-5-01号),要求当事人在2023年12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月2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仍堆放有上述食盐,经现场清点共98包(40袋/包)零28袋(500克/袋),该食盐部分标签信息如下:厨工夫?加碘食盐,净含量:20千克(500克×40袋);产品标准号:GB/T5416;碘含量:18-33毫克/千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3082100037;公司名称: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经查,该涉案食盐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6日从云南省盐业宣威有限公司以36元/包的价格购进,共购进100包。购进后堆放在店内以55元/包进行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少的1包零12袋厨工夫?加碘食盐是被当事人自己拿回老家饲喂牲畜及腌制腊肉,未发生交易行为,故违法所得为0。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二、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盐货值金额为100包×55元/包=5500元。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当事人购进该食盐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供货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等。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未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回执图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主体资格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2023年12月15日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12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现场照片5张,证明复查时涉案食盐仍堆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事实。
5.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堆放有包装上标注的碘含量不符合贵州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加碘食盐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材料1份(4页)、进货票据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盐堆放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的事实。
8.当事人老家拍摄的厨工夫?加碘食盐包装袋图片2张,证明少的1包零12袋是被当事人自己拿回老家使用的事实。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此次属于初次违法。
10.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贵州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公示图片1份,证明我省执行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为30mg/kg,允许波动范围在21-39 mg/kg之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具
罚款0.03万元#
3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