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三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和博爱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段志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7MA13R66896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汽车站南面6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116号
1.该药店于2025年10月11日销售了多单处方药,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销售时的销售记录和处方单据。经调查取证,该药店的执业药师为张爱平和廉慧缘,销售以上处方药的时候未在场,有执业药师不在岗挂牌告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10月14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药店于2025年10月12日9时57分销售了1瓶特殊管理药品“复方甘草片”(规格:100片/瓶,生产企业: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0225040,生产日期:2025年2月25日,有效期至:2028年1月)和处方药“复方甲氧那明胶囊”1瓶(规格:60粒/瓶,生产企业:上海上药信谊药厂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250304,生产日期:2025年2月25日,有效期至:2027年3月11日),均为处方药,销售上述处方药时执业药师张廉慧缘和爱平未在现场,将执业药师不在岗挂牌告知。当事人提供了销售“复方甘草片”(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复方甲氧那明胶囊”(上海上药信谊药厂有限公司)各一盒的处方单据及销售记录,执业药师廉慧缘和张爱平提供了2次不在岗的请假记录。2.当事人于2025年01月15日从鄂尔多斯三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标称“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甘草片”20瓶,规格:100片/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4312,产品批号:0225040,进价7.3元/瓶,共计146元;2025年3月27日从鄂尔多斯三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标称“上海上药信谊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甲氧那明胶囊”10瓶,规格:60粒/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80260,产品批号:20250304,进价33.06元/瓶,共计330.6元,上述批次药品资质齐全。3.执法人员调取了计算机系统入库及销售记录显示:上述批次“复方甘草片”的库存为7瓶,调取销售记录显示该药店在2025年1月15日销售了1瓶,售价为8元/瓶,共销售1盒;“复方甲氧那明胶囊”库存为17,该药店在2025年5月9日销售了1盒,售价为66元/瓶,共销售1盒。故本案中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74元(1瓶*8元/瓶+1瓶*66元/瓶=74元)。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证明当事人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未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属于涉嫌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未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