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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冠鑫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友明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331594687X1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灵川县定江镇宝路路西莲花塘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4﹞190号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9日对该厂生产的冠鑫泡茶杯进行了抽检,抽检的泡茶杯经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编号:Q24-CC0025。该批不合格烧塑料杯共5000包,供货日期为2024年2月16日,该厂在2024年7月2日收到其检验报告的时候,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为:该厂的上述塑料泡茶杯已经销售完毕,销售价是每包0.5元,货值总计2500元。获取违法所得250元。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整(250.00元);2、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250.00元。
5000.00元
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6
2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204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一次性纸塑制品、当事人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当事人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及同一个主体两个违法行为,应合并处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六十内予以改正;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质量不合格产品;3.没收违法生产的国家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186件,没收违法生产的不合格一次性纸塑制品8965包;4.罚款48533.5元,没收违法所得711.36元,罚没款合计49244.86元。
48533.50元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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