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明堂市场南方海鲜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安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0MA4AAMMF0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鄂州市明堂市场农贸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228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的电子台秤经检验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根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计量器具,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经检定不合格的申鑫牌电子台秤1台;
2、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