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李绍发鲜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绍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0MA4JLB399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综合集贸市场肉类区第4号商业铺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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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12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登记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0MA4JLB399K。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综合集贸市场肉类区第4号商业铺位从事肉类零售。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夏市监案移〔2025〕232号)及随附材料反映,2025年5月26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公安分局联合江夏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江夏区五里界李家店查获一起未取得任何手续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的生猪屠宰场所,并抓获该屠宰场老板徐某锋、张某连,当事人从该屠宰场购买过猪肉。
经查明,2025年3月10日至5月26日,当事人从张某连处批发购买猪肉。据当事人陈述,张某连屠宰场存在多年,故其认为该屠宰场具有合法手续,当事人在购买猪肉时查看过《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但没有次次查看,也没有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核对供货者资质。
根据徐某锋、张某连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显示,徐某锋、张某连长期从事生猪屠宰行业,前期的屠宰场因拆迁问题被关停,2025年3月8日,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开设了案涉屠宰场,生猪从随州、河南等地购进,屠宰场内没有检疫员,销售的猪肉未经过检验检疫,猪肉上加盖的猪肉检疫合格章是从原五里界生猪屠宰场带来的。
2025年5月26日,江夏区农业农村局扣押了案涉屠宰场内的116 头生猪,并委托华中农业大学动物疾病诊断中心进行检测。该中心对猪抗凝血样本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取自张某连处的 12 份样品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均为阴性;次日(5 月 27 日)的《江夏区瘦肉精抽样检测登记表》亦显示,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检测结果均为阴性。随后,江夏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检验合格的 116 头生猪,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交由有资质的生猪屠宰企业先行处置。
又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向张某连支付案涉猪肉款共19.7115万元。当事人购进的案涉猪肉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购进整块猪肉后,分解成五花肉、前夹、后腿、筒子骨、排骨等分类销售,价格各不相同,且每天的销售价格也是随行就市,高低不等。消费者购买时有通过微信、支付宝和现金支付,当事人没有记账,无法提供进销存记录,无法确认销售金额,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当事人购进猪肉时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未核对供货者资质的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二)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未索取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情节严重,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针对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进行处罚,鉴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涉猪肉无库存,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情节严重,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