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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冰山泉饮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凡进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4MACQRHGB8A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食品产业园第2栋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泽市监处罚(2026)19号
1.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026X-J-SP01571的检验报告,喀什冰山泉桶装水的检验项目为电导率,耗氧量(以O2计),铅(以Pb计)等11项。检验结果显示电导率项目不符合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中:电导率,计量单位μS/cm,标准指标:≤10,实测值为:16.8。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未按规定对生产的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未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当事人于2026年1月20日生产的,共生产了20桶,全部已销售完,销售价7元/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生产销售记录,办案人员采纳了当事人现场提供的销售记录以及现场核查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上述涉案喀什冰山泉桶装水货值金额为20*7元/桶=140元;根据当事人提供 20 桶 15L 规格桶装水,生产该批次桶装水所需自来水共计 1 立方米,自来水支出费用 3.45 元;另据微信交易记录查实,涉案 15L 一次性水桶进货单价为 3.9 元 / 桶,因此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0×7元/桶-3.45元-3.9元×20=58.55元。
(1).罚款112元,没收违法所得58.55元; (2).对未按规定开展产品出厂检验、未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以上罚没款合计170.55元(大写壹佰柒拾元伍角伍分)。
112.00元
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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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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