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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县家家旺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大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8MA6QA4NQ6Q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海子镇海子村海新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彝处罚〔2023〕53号
当事人在其经营过程中,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我局扣押的过期食品、失效日用品(详见[2023]80号《财物清单》); 2、对销售过期食品行为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3、对销售失效日用品行为罚款75元(大写:柒拾伍元整)。 以上2、3项罚款合计5075元(大写:伍仟零柒拾伍元整)。
5075.00元
彝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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