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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鹿城云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有宝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2JAQ0K7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锦绣路新利府花苑4幢204室、5幢20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8
(2025)浙03民终652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温州鹿城云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温州呈正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8-28
(2025)浙0302民初1059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温州呈正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温州鹿城云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5﹞137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4月,当事人为了宣传推广其开展的“下巴+下颌线改善”、“幼态脸打造”等医疗美容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短视频医疗广告,其中含有5组患者手术前后的对比照片,利用患者形象为医疗美容项目诊疗效果作证明,广告费用计1696元。另查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已主动进行整改,删除了抖音平台上发布的短视频医疗广告。2025年7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手术室内发现“天祚”简易呼吸器(型号:成人型,规格:PVC型)1件,生产日期为2018-12-27,有效期3年,已超过有效期。经查明,这件简易呼吸器是放在手术室内备用,在病人需要心肺复苏和一般人工呼吸时使用的医疗器械,至案发时尚未使用过,货值金额计22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整改,删除了抖音平台上发布的短视频医疗广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以罚款1696元,上缴财政。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给予警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天祚”简易呼吸器1件;三、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整改,删除了抖音平台上发布的短视频医疗广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以罚款1696元,上缴财政。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给予警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天祚”简易呼吸器1件;三、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11696.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