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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子山区小李飞刀熏酱面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成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7MA1BN1M90H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碾子山区春华园小区8号楼1层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碾市监处罚[2024]24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专区操作),销售凉拌鸡架通过美团第三方外卖平台进行销售,共销出24份,每份16元,违法所得共计384元。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鸡架进货票据、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因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无销售台账记录,线下经营的数量无法查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经营资格。 3、《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经营范围。 4、《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6、鸡架进货票据、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明涉案产品符合相关规定。 7、美团销售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事实。 2024年8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碾市监告字〔2024〕24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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