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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汇民百货批发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3MABYF8941R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普安县新店镇新店小学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市监青处[2023]17号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是经营者于2023年5月13日与供货商电话联系(兴义市振立食品批发部有限公司)采购的,共采购了26件,其中:掌记香草味卤肉捞面1件(12盒/件)、康师傅酸菜牛肉面1件(12盒/件)、康师傅麻辣牛肉面1件(12盒/件)。购进单价分别为:掌记香草味卤肉捞面4元/盒、康师傅酸菜牛肉面3元/盒、康师傅麻辣牛肉面3元/盒。销售单价分别为:掌记香草味卤肉捞面5元/盒、康师傅酸菜牛肉面4.5元/盒、康师傅麻辣牛肉面4.5元/盒。违法所得计算合计为:(12-8)盒×(5-4)元/盒+(12-5)盒×(4.5-3)元/盒+(12-2)盒×(4.5-3)元/盒=29.5元,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合计为:1件(12盒/件)×5元/盒+1件(12盒/件)×4.5元/盒+1件(12盒/件)×4.5元/盒=168元。在询问调查过程中,经营者胡静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供货方资质及进货凭证,但未能提供供货方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胡静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经营者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2、经营者胡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普安县汇民百货批发的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及店内有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4、现场检查图片一组,证明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的相关情况;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普市监强制〔2023〕07号)、财物清单(2023-07)各1份,证明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法律依据、数量、规格等属性; 6、对经营者胡静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进货时未认真检查所购进食品的相关标识,导致有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进销货等有关情况; 7、经营者胡静提供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供货方出具的销售单各1份,用于证明购食品的数量及价格等信息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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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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