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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奎县达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吉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尹庆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1MAC51Q6T5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广场社区宇涵明珠1号楼商服13号(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望市监处罚〔2026〕27号
2026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本局于2026年4月8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望市监责改[2025]YJG8号)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经依法查阅电脑系统药品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026年4月17日售出的替米沙坦片2盒(生产企业:北京天衡药物研究院南阳天衡制药厂,批号:40-251003,生产日期:20251017,有效期至:20280930)销售价格共50.2元。仍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此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企业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的事实。 2、2026年4月8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望市监责改[2025]YJG8号)1份共1页;证明: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其立即改正的事实。 3、2026年4月8日和2026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电脑系统药品销售记录及处方平台记录截图2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及销售价格的事实。 4、2026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提取的望奎县达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吉分店的往年行政处罚信息;证明:望奎县达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吉分店往年没有行政处罚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
1500.00元
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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