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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郑家粮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77CNX29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南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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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466号
经查,该店经营面积约30平方米,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1人、经营条件简单,符合小作坊认定标准,属于从事小作坊的个体经营者。当事人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郑家粮油店未经登记从今年4月份开始从事豆油加工榨取的生产活动行为。该店并无账本,从事豆油榨取活动至今违法经营额1400元,总违法所得为230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未进行陈述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202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郑家粮油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从事豆油加工榨取活动但无法提供小作坊登记证等相关许可证明,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经登记擅自从事豆油加工榨取的生产活动,确定其违法事实。经查,该店经营面积约30平方米,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1人、经营条件简单,符合小作坊认定标准,属于从事小作坊的个体经营者。当事人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郑家粮油店未经登记从今年4月份开始从事豆油加工榨取的生产活动行为。该店并无账本,从事豆油榨取活动至今违法经营额1400元,总违法所得为230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未进行陈述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郑家粮油店进行检查,该店已拆除榨油设施,不再进行豆油加工榨取。2024年10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生产经营目录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三百零三条: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限期内改正的,属较轻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拆除了榨油加工设施,不再进行生产加工活动,已在限期内改正,属于较轻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三百零三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15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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