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药韵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志斌 | 注册资本:1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81MAE3RFB62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郝店镇郝店村小刘湾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水市监处罚〔2026〕6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合同当事人不得有下列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三)利用虚假广告或信息,以高额利润诱使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保证金、培训费、设备费等费用”规定的情形,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的规定,应当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限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7860元;
2.罚款500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7860元;
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