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酷客数码通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5MA4J06K3X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齐心大道34号1-01号一楼门面(申报承诺登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4〕2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开业并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手机、手机配件、电脑耗材零售及维修,其门头招牌为“Apple Store苹果体验店”、店内展台对外面装饰有“Apple Store苹果体验店”图案字样、店内天花板装饰有“”标识图案,“”标识视觉效果明显突出。当事人经营期间开展了苹果公司产品的售后维修服务,但并非苹果公司正规授权售后服务商,也从未与苹果公司签订过任何协议或合同。苹果公司是全球范围内的知名企业,以“”和“APPLE/苹果”为代表的苹果公司的商标在我国也有极高的知名度。当事人未得到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含有“”商标标识的招牌和装饰图案,易使人误认为其与苹果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查,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目,同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没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使用含有“”商标标识的招牌和装饰图案与当事人的经营所得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无法确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