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隆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春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21MADQ460963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翰林学府16-4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卫水罚﹝2025﹞2号
甘肃隆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有二次供水设施正在运行为小区住户供水,并配备有两个储水箱,现场无法出示供水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为清水县翰林学府小区供水二个月。2025年9月5日清水县卫生健康局监督员王旭明、王轲在位于清水县永清镇的翰林学府小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小区已经入住20余户住户,于2025年7月中旬为住户开展供水服务,未办理卫生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甘肃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为一般,违法情形为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裁量幅度为并可处以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甘肃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已经掌握的违法行为,或者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500元(贰仟伍佰)的行政处罚。
2500.00元
清水县卫生和健康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