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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薄竹希尔顿西饼屋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洪会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01MA6QFBU55C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薄竹镇老回龙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文处罚〔2025〕107号
经查,当事人洪会文于2021年7月26日接手文山市薄竹希尔顿西饼屋,与店内一名工作人员(其妻子)共同经营该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是当事人2021年至2023年间从文山市、网络平台上购进,还有一部分是从之前的文山市薄竹希尔顿西饼屋前经营者处购进的,当事人已遗失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购买票据,购买时也未索要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截至检查当日,上述10种食品原料均有开封使用过的痕迹。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设置“过期食品原料”字样等警示性标识语,也未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将过期食品原料放在操作台及货柜内与其他正常有限期内的食品原料混放使用。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计算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登记上述食品原料的具体使用情况,未建立销货台账,故无法计算使用上述所有食品原料的违法所得。
对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如下处罚: 警告。 对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的食品原料; 2.罚款3000.00元。
3000.00元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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