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张德会蔬菜商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德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6MA6J1FRC1G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复兴镇王母街道办金茂市场大菜摊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望市监处罚[2025]80号
经查,望谟县张德会蔬菜商铺2025年5月18日是从望谟县商业小区十字路跟农户采购的该批次污染物限量超标茄子20斤、茄子购进价格为2元/斤,购进金额为40元,销售单价为:3元/斤;该批茄子销售了2斤,3/斤销售金额为6元,抽检公司抽检买走6.38公斤,销售金额为38.2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44.28元。剩余部分的茄子,当事人自己拿回家吃了。
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茄子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对进购的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记录,且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无地址等进货信息。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到望谟县望谟县张德会蔬菜商铺对当事人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产品进行现场调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产品的来源、数量、金额等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5.《检验报告》(№:LH2025NCP55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LH2025NCP556)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茄子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按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并经当事人确认。
警告#罚款0.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元
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1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1-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