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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同城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文化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1105MA717EMFXN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阿房一路8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5
(2025)陕0103民初748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任**
陕西同城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2
(2025)陕0112民初1377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阮**
裁判文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9
2024-10-15
(2024)陕0116民初18990号
劳动争议
陕西同城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华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51104.2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12交罚﹝2025﹞109号
2025年 8月 12日 16时 10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史长青在西安市灞桥区华阳城购物中心-东出入口南侧执法检查时发现,吴贺红驾驶陕 AAT7880一汽牌小型轿车收到曹操出行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3人由华阳城购物中心-东出入口南侧前往西安馨香宾馆,吴贺红手机当时显示本趟订单金额为 8.42元,乘客手机未显示订单支付金额。该车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陕西同城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陕西同城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知情吴贺红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并为其提供车辆陕AAT7880,每月收取租金 36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5
2
陕0112交罚﹝2025﹞108号
2025年 8月 12日 9时 50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王宏声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铁口 F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马文强驾驶陕 AAT3363一汽牌小型轿车收到曹操出行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1人由金泰东郡·梅园·北门前往纺织城地铁站 F口,马文强手机当时显示本趟订单金额为 8.62元,乘客手机显示订单支付金额为 10.61元。该车行驶证照片显示所有人是陕西同城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陕西同城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知情马文强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并为其提供车辆陕 AAT3363,每月收取租金 36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0
3
陕0103交罚﹝2025﹞157号
2025年07月03日21时40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三路与雁塔南路路口执法检查,发现陕AD02255号丰田牌汽车正在上客,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顾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该车载有4名乘客,从西安曲江支行营业室到希美酒店(西安钟鼓楼回民街店),乘客通过曹操平台下单,乘客手机显示待支付金额为19元,费用在到达目的地后由曹操平台自动结算,司机端预估运费为17元。该车所有人为陕西同城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称其本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录像记录。陕西同城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应给予行政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04
4
陕0306交罚﹝2025﹞045号
2025年 05 月 23日 15时 49分,泾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剑(执法证号:27030617024)和执法人员尹航(执法证号:27030617008)在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北门执法检查时发现,吕博驾驶陕 AAS9672小型轿车,车上共计装载1名乘客,执法人员赵剑、尹航立即上前对该车驾驶员出示执法证并表明了身份。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陕 AAS9672车辆所有人为陕西同城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调查,吕博驾驶该车辆从咸阳机场附近出发,车上乘客与吕博约定到达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后,向吕博支付 40元费用。到达目的地后,乘客已向吕博微信扫码支付 40元。当事人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罚款叁仟元
3000.00元
泾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5-06-11
5
陕0103交罚﹝2025﹞82号
2025年5月13日16点10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市小寨东路大雁塔地铁口 B口执法检查,发现陕 AD75571号比亚迪牌汽车正在上客,执法人员向驾驶员许青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查明,陕西同城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知情许青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为其提供车辆,每月从喜行网约车平台提取大约 9000元作为营运收益。陕西同城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23
6
陕0112交罚﹝2025﹞47号
2025年 4月 27日 15时 02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王宏声在西安市灞桥区穆将王地铁站 D口执法检查时发现,武执国驾驶陕 AAB3039埃安牌小型轿车收到高德聚合(喜行约车)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4人由西安铁道技师学院(北门)前往穆将王(地铁站),武执国手机当时显示平台已垫付 9.92元,乘客手机显示订单费用为 11.76元。该车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陕西同城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陕西同城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知情武执国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并为其提供车辆陕 AAB3039,每月收取租金 42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28
7
陕0112交罚﹝2025﹞12号
2025年 2月 17日 15时 45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王高利在西安市灞桥区咸宁东路穆将王地铁站 C口执法检查,发现陕 ADB5703一汽牌小型轿车正在上客,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员祁向峰收到高德聚合(曹操出行)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一人由穆将王地铁站 C口前往西安铁道技师学院,祁向峰手机当时显示订单已取消。现场驾驶员向执法人员出示行驶证,行驶证上显示所有人是陕西同城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陕西同城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知情祁向峰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并通过陕西民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车辆陕 ADB5703,每季度收取租金 3000元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2-18
8
陕0302交罚﹝2024﹞48号
陕西同城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兴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4-03-15
9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4﹞第08019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6000.00元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03-01
10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4﹞第08009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02-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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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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