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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援通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东祥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066130246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经济开发区西环路55号(友谊社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28
(2021)鄂9006民初305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北援通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江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湖北华疆城市建筑设计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2
2022-04-22
(2021)鄂9006民初305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北援通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华疆城市建筑设计院,武汉江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
天门市人民法院
3
2021-11-05
(2021)鄂9006民初23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
湖北援通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天门市人民法院
4
2021-11-03
(2021)鄂9006民初23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
湖北援通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天门市人民法院
5
2021-08-31
(2021)鄂9006民初305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北援通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
天门市人民法院
6
2021-08-30
(2021)鄂9006民初305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北援通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
天门市人民法院
7
2021-08-27
(2020)鄂9006民初24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万**
田**,湖北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援通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门市人民法院
8
2021-08-26
(2020)鄂9006民初24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万**
肖*,方**,湖北援通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田**,湖北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门市人民法院
9
2021-07-07
(2021)鄂9006民初27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
湖北援通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门市人民法院
10
2021-06-30
(2021)鄂9006民初23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
湖北援通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门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8-01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
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门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0
2021-08-03
(2021)鄂9006民初27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湖北援通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08
2020-07-06
(2020)鄂9006财保51号
万**、湖北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6440500.65元
民事案件
3
2020-07-01
2020-06-18
(2020)鄂9006民初19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与湖北援通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628号
当事人于2013年4月24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天门经济开发区西环路55号从事养老服务等经营活动。 自2026年3月起,当事人食堂开始制作白馒头,食堂就餐的老年人提出馒头无味道。2026年4月,当事人从天门市华西农商城购进规格50克装的甜蜜素1包,购进金额5元。4月8日,当事人食堂厨师制作白馒头时添加了甜蜜素,该批次白馒头共制作150个。当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抽取同批次馒头10个作为检测样品,样品费用10元。经检验,该批次白馒头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剩余140个白馒头以1元/个全部供应给食堂就餐人员食用,货值金额150元。当事人仅在本次馒头制作中添加了甜蜜素,未使用完的甜蜜素已销毁,当事人使用甜蜜素制作白馒头的违法所得为150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预包装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资料,不能提供上述预包装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5150元。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3、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5150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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