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福建省安溪杞里园食品工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泽艺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4MA443JNE72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安溪县参内镇东二环路969号和平百茶智慧园2号楼4层410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18
(2021)渝0112民初3295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
福建省安溪杞里园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安溪县和平茶叶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
2021-11-30
(2021)渝0112民初3295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
福建省安溪杞里园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杭州绿颐茶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3
2021-09-24
(2021)渝0112民初3295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
杭州绿颐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杞里园食品工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5〕221号
一、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擅自在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上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等不实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7360元;2、处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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