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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鑫泽康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单云英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MA2BH91R5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孙端街道金瓯公寓3幢14号-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税二稽罚﹝2025﹞63号
违法事实: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处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造成的少缴税款应按照偷税规定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罚款354195.57元
罚款354195.57元
354195.57元
绍兴市税务局
2025-08-11
2
绍税二稽罚﹝2024﹞48号
违法事实: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处罚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在税务稽查立案前检查期间更正申报补缴税款的行为是经税务机关通知后的纠正行为,其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偷税行为的定性,故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按偷税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罚款156995.42元
罚款156995.42元
156995.42元
绍兴市税务局
2024-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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