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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安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哲明注册资本:22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343988954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越湖路9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19
2017-09-29
(2017)浙06民终3204号
侵权责任纠纷
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刘氏礼品店、绍兴市安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7-09-29
2017-08-09
(2017)浙0604民初1179号
侵权责任纠纷
徐**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刘氏礼品店、绍兴市安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9425.79元
民事案件
3
2017-06-27
2017-04-25
(2017)浙06民终102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谢**、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联伟酒类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6-12-25
2016-12-25
(2016)浙0604民初6245号
产品责任纠纷
谢**与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联伟酒类经营部、绍兴市上虞民爆化建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5464.3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上虞应急罚决﹝2026﹞第000030号
当事人绍兴市安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东光村实施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流向登记制度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
75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
2026-05-12
2
绍虞市监处罚〔2026〕615号
当事人绍兴市安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从浏阳市利通烟花有限公司购进“大展鸿兔”(烟花爆竹)(规格型号:总药量237g C级喷花类(地 面),生产者:浏阳市海源出口烟花厂)26箱(20个/箱),价格60元/箱,计货款1560元。当事人以70元/箱(3.5元/个)的价格用于销售。2026年2月6日,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大展鸿兔”(烟花爆竹)进行产品质量抽查,共抽样12个,其中6个送检,6个备样。2026年3月12日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JZ260202JC0212),检验结论为:“依据《绍兴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要求,对所抽样品的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药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5年3月20日被本局丰惠所查获,现场封存上述不合格产品494个(含6个备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上述产品1箱(20个/箱),价格70元/箱(3.5元/个)。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大展鸿兔”(烟花爆竹)的货值金额计 1820元,获利10元。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日从浏阳市奔腾花炮厂购进“风驰电掣”(烟花爆竹)(型号规格: C级 组合烟花类100发,生产者:浏阳市奔腾花炮厂)15箱(1个/箱),价格320元/箱,计货款4800元。当事人以372元/箱的价格用于销售,其中于2026年2月11日销售给绍兴市上虞区阿涛烟花爆竹店5箱,价格372元/箱,计货款1860元。上述产品经本局对绍兴市上虞区阿涛烟花爆竹店进行抽样后于2026年3月5日经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报告编号:1263501210),检验结论为:“依据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 GB 19593-2015标准,对所送样品进行检验,其中筒体规格、单筒(发)药量、总药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其它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至2026年3月20日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上述产品15箱,价格372元/箱。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风驰电掣”(烟花爆竹)的货值金额计5580元,获利780元。当事人于2026年1月6日从浏阳市中南烟花燃放有限公司购进“小钢炮”(烟花爆竹)(型号规格: C级 组合烟花类60发,生产单位:浏阳市中南烟花燃放有限公司)20箱(1个/箱),价格100元/箱,计货款2000元。当事人以167元/箱的价格用于销售,其中于2026年2月11日销售给绍兴市上虞区阿涛烟花爆竹店7箱,价格167元/箱,计货款1169元。上述产品经本局对绍兴市上虞区阿涛烟花爆竹店进行抽样后于2026年3月9日经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1263501209),检验结论为:“依据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 GB 19593-2015标准,对所送样品进行检验,其中筒体规格、单筒(发)药量、总药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其它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至2026年3月20日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上述产品20箱,价格167元/箱。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钢炮”(烟花爆竹)的货值金额计3340元,获利1340元。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6日从浏阳市佰鑫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购进“招财进宝”(组合烟花)(规格型号:35发,生产单位:浏阳市佰鑫烟花制造有限公司)20箱(4只/箱),价格140元/箱,计货款2800元。当事人以180元/箱的价格用于销售,其中于2026年1月25日销售给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阿桥烟花爆竹店5箱,价格180元/箱,计货款900元。上述产品经本局对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阿桥烟花爆竹店进行抽样后于2026年3月1日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JZ260202JC0009),检验结论为:“依据《2026年绍兴市上虞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其中结构和材质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至2026年3月24日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上述产品20箱,价格180元/箱。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招财进宝”(组合烟花)的货值金额计3600元,获利800元。综上,当事人销售以上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货值金额合计为14340元,获利2930元。在调查过程中,本局已将以上烟花爆竹产品的检验报告等案件线索发函给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绍兴市安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拟处罚如下:一、没收不合格的“大展鸿兔”(烟花爆竹)494个;二、没收违法所得2930元;三、罚款14340元;以上二项合计17270元,上缴国库。
1434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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