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玖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窦守婷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5MACPUFDN7Q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赵庄村村委西88米大院内第一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淄市监处罚〔2026〕56号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枸杞泡姜芽(酱腌菜),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王西跃、郭强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山东玖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MACPUFDN7Q,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赵庄村村委西88米大院内第一间;法定代表人:边洪民。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2025 年 11 月 1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玖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编号2025 宣检(食品)字第 0338 号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2025 年9 月28 日,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国市临宁土特产经营部抽取的山东玖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 2025 年 9 月 12 日、规格型号250g/袋的枸杞泡姜芽(酱腌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0.174g/kg,标准指标≤0.1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 2025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枸杞泡姜芽(酱腌菜)的行为正式立案。
本案经案件承办人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37030501216,发证日期2024年11月6日,许可类别:蔬菜制品,类别名称:酱腌菜。经抽检批次不合格的枸杞泡姜芽(酱腌菜)为山东玖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9月12日生产,生产数量800袋,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1.5元/袋,销售额1200元。当事人对生产过程中记录了《生产记录表》、《食品销售记录表》、《产品检验报告单》,产品出厂检验时对感官、净含量、大肠菌群、铜绿等假单胞菌指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厂。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并采取了召回措施,因售出时间久,未能召回涉案批次产品。2025年12月11日,当事人对生产的2025-12-08批号同抽检规格枸杞泡姜芽(酱腌菜)送第三方检验公司检验,检验指标包含二氧化硫等,相关指标检验结论均合格。经当事人对生产过程全面排查分析,导致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购进鲜姜后为防止生姜腐烂氧化,保存的时候用盐和二氧化硫粉末进行保鲜,生产时后再反复清洗以去除二氧化硫,在生产过程期间清洗不彻底,导致了成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加上当事人出厂检验没有能力对二氧化硫项目进行检测,导致了不合格产品出厂。
调查认定的事实:山东玖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枸杞泡姜芽(酱腌菜)涉案货值1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2025 宣检(食品)字第 0338 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枸杞泡姜芽(酱腌菜)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2、对山东玖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3、山东玖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4、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不合格枸杞泡姜芽(酱腌菜)的生产销售情况、涉案货值及违法所得;
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整改情况;
6、山东玖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不合格枸杞泡姜芽(酱腌菜)《生产记录表》、《食品销售记录表》、《产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证明经抽检批次不合格枸杞泡姜芽(酱腌菜)的生产销售记录及出厂检验情况;
7、山东玖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编号NTC202505120347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其生产的枸杞泡姜芽(酱腌菜)委托第三方检验合格情况;
8、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枸杞泡姜芽(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属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
1、没收违法所得1200.00元;
2、并处罚款20000.00元。
20000.00元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