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兴义市周大顺烟酒便利店

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大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01MAAL19M04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兴义市桔山办酸枣社区一组安置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市监桔处罚[2023]179号
经查明,2023年12月15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的霸王丝爆辣条数量为12袋,规格:20克/袋,生产日期:20230813,保质期:120天;魔芋素虾仁数量4袋,规格:105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03月25日,保质期:8个月;马可菠萝吐司数量为3袋,规格:110克/袋,生产日期:20230705,保质期:120天。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了保质期限,但仍其它保质期内的食品共同摆放在货架上销售。案涉霸王丝爆辣条的购进价格为0.5元/袋,销售价格为1元/袋;魔芋素虾仁的的购进价格为8元/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马可菠萝味吐司购进价格为3.5元/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当事人经营案涉食品过程中,未建立销售台账或记录,案涉食品超过有效期限后的销售情况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以现场查获的违法产品计算共计6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市场主体资质、经营者为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2、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黔西南州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西南州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