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新厂好爱家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建平 | 注册资本: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9TCW07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新厂镇民主街1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29
(2021)鄂10民初16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石首市新厂好爱家购物广场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01
2021-11-30
(2021)鄂10民初16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新厂好爱家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529号
2022年11月19日,当事人从监利县甘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产品品名:“圣龙”鸡胸肉(净含量:500g/袋;受委托生产商:福建圣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光泽县十里铺圣龙总部办公大楼;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10袋,进价:10.2元/袋;2022年10月30日,当事人又从该公司购进品名:“福润家”葱香味手抓饼(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141142300044、净含量:550克/袋、生产商:河南省福润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宁陵县迎宾大道666号、生产日期:2022年7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10袋,进价:5.5元/袋。当事人购回后,将上述冷冻食品摆放在其购物广场冷冻专柜内销售,“圣龙”鸡胸肉售价为15元/袋;“福润家”葱香味手抓饼售价为8元/袋。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熊周俊、徐建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冷冻销售柜内有“圣龙”鸡胸肉3袋、“福润家”葱香味手抓饼1袋仍与其他食品一道在摆放销售,这两种食品都超过了保质期。我局依法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石市监强(2023)9-5号),扣押了上述2样商品,共计4袋。通过调查核实,“圣龙”鸡胸肉,最后一次销售时间:2023年9月22日;“福润家”葱香味手抓饼,最后一次销售时间:2023年7月19日,上述2种食品在其超过有效期后均未销售,因此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我局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18日的“圣龙”鸡胸肉3袋;2、没收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的“福润家”葱香味手抓饼1袋;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