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牛栏江镇多乐福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庆千 | 注册资本:3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7MA6QBBA64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四营村委会新营街28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嵩市监罚〔2024〕96号
当事人于2021年5月21日在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四营村委会新营街289号从事百货零售,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9日从昆明经开区自强食品经营部购进10袋“香香那么火有态度的辣条”,购进价格每袋2.2元,销售价格每袋3.5元,该批辣条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6日,保质期150天,保质期到期时间为2024年4月3日。当事人在保质期内销售了5袋,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5袋,其中1袋已销售,4袋被我局扣押。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辣条货值金额17.5元,违法所得1.3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辣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违法,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第十条 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及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辣条4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1.3元;
三、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