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汾阳市盛之旺酒类销售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如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1182MA0MU3XQ1J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杏花村镇小相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汾阳市监处罚〔2025〕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0日办理《营业执照》,并于2023年11月2日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营规模较小,经营范围是:食品经营;酒类经营;纸制品销售;普通玻璃容器制造。 当事人表示2023年8月左右在汾阳市杏花村镇酒博会上购买10箱酒,每箱73元,共花费730元,购买本意为自己饮用。2024年5月份长治市屯留区雪江商店经营者李雪江意购买该类酒,汾阳市盛之旺酒类销售部便向李雪江进行销售。销售数量共为10箱,每箱为6瓶,货值为800元,违法所得共70元。关于长治市屯留区雪江商店销售的“内部专供42°”的塑料瓶酒,汾阳市盛之旺酒类销售部经营者潘如有称未销售过该类酒,且长治市屯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中亦无法证明“内部专供42°”的塑料瓶酒为汾阳市盛之旺酒类销售部所销售。调查过程中,汾阳市盛之旺酒类销售部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当事人汾阳市盛之旺酒类销售部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柒拾元整(7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元)。 3、罚没款合计壹仟肆佰柒拾元整 (1470元)
1400.00元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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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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