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鹿港石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寿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2MA2HCLPU3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腾飞路79号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税稽罚﹝2024﹞103号
违法事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向洪某某走私团伙非法购买走私柴油,并对外销售牟利,通过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掩盖其非法走私行为。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虚受上海士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16份,金额税额10819176.36元,税额1406493.19元,价税合计12225669.55元;万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942477.87元,税额122522.13元,价税合计1065000元。以上共计增值税专用发票126份,金额11761654.23元,税额1529015.32元,价税合计13290669.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均需作进项转出处理。此外,你单位在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通过股东叶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收取含税货款6617714元,系账外收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应认定构成偷税。因你单位无法准确提供账簿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之规定,对你单位2020年企业所得税实施核定,按照批发和零售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4%。处罚依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第16号基准,对你单位2020年偷税总额2473694.66元处以60%罚款,为1484216.8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
罚款1634216.8元
1634216.80元
温州市税务局
2024-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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