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宾县供排水服务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贺民注册资本:33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25424364238E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宾县宾州镇胜利街三为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11
(2023)沪0118民初34424号
其他劳动争议
冯**
上海中韩社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宾县供排水服务中心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8
2019-03-18
(2019)黑01民终684号
劳动争议
周**、宾县供排水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宾县市监处罚〔2026〕21号
1989年07月14日,当事人在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了《营业执照》。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30台被抽检水表,经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检定,其中7台水表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不合格水表的检定证书,上述不合格水表检定结果中“示值误差(%)”项目的检定结论均为“负超差”。上述情况表明该批水表在实际使用中,其计量显示的用水量低于用户的实际用水量。在贸易结算的语境下,此种计量偏差的直接后果是:用户依据水表显示读数所缴纳的水费,低于其实际应缴纳的用水费用。换言之,计量失准的利益受损方是作为交易相对方的居民用户,其因此少支付了部分水费;而作为供水服务提供方的当事人,并未因此种计量偏差而向用户多收取任何费用,亦未获得任何本不应得的额外收入。同时由于水表在使用过程中属于持续性计量器具,其计量性能是逐渐变化的,抽检仅能反映其在检定时刻的状态,无法准确判定涉案水表是从何时开始出现负偏差并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1、没收上述7台不合格水表; 2、罚款人民币共计500元。
500.00元
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2
宾县市监处罚﹝2025﹞144号
宾县供排水服务中心于2024年10月15日在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经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仲裁检定结论为不合格。该水表为预付费储值型水表,通过宾县供排水服务中心价格费用明细统计中业务量(实际用水量)出现数值连续相同的异常情形,可以认定该水表是在2022年05月15日开始出现问题。通过在宾县供排水服务中心收费大厅调取的宾县幼儿园2021年10月14日开户起至2025年05月14日期间的价格费用明细统计和宾县幼儿园提供的缴费明细可以确定宾县幼儿园在2022年05月15日至2025年05月14日期间共计充值人民币73000.00元整,宾县供排水服务中心2022年05月15日至2025年05月14日期间业务金额共计人民币73000.20元。根据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出具的仲裁检定证书不合格结果为示值误差(%)中常用流量Q3超差71.6%的结论,可以认定宾县供排水服务中心产生的违法所得为业务金额73000.20元的71.6%,即为人民币52268.1432元。
1.没收型号DN50、器具编号105200499516、生产厂家: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FS智能水表1块;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268.1432元; 3.罚款人民币1700元; 4.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3968.1432元。
1700.00元
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3
(2023)04110753
未取得任何规划审批手续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处罚如下:按非法建筑面积处以129,574.00元罚款(计算方式为总评估价格2,591,480.06元x0.05),限十五日内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29574.00元
宾县自然资源局
2023-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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